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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3〕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2-20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3〕0001号

被处罚人胡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唐山市xxxxxxxxxxxx号。

违法前科:该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3年1月11日7时许,胡xx在xxxx盗空调机一台。

以上事实有胡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出警录像,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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