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1〕0149号)
发布时间: 2021-1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1〕0149号
被处罚人范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平坊镇xx村xxx屯现住址:xxx村xxxx店。
现查明:2021年11月20日22时11分00秒,我所民警在高新区xxx村xxxx店检查时发现有涉嫌卖淫嫖娼的行为,根据张xx交代,双方约定以一次一百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双方准备进行性行为的时候,被民警抓获,范xx的行为已经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范xx的陈述和申辩、张xx的陈述和申辩、辨认材料、查扣的避孕套、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范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唐丰路派出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