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1〕0151号)
发布时间: 2021-1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1〕0151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现查明:2021年11月22日14时,民警在李xxxxx的xx汽车修理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修理部在维修车辆时未按规定登记维修车辆的基本信息。
以上事实有朱xx的笔录,营业执照,民警在检查xx汽车修理部时的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