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1〕0153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玫瑰庄园1-4-2506。
违法前科:2017年10月20日,因吸食病毒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罚款五佰元;2017年12月25日,因酒后在南园公寓门前无故损毁三辆出租车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7月23日,因吸食病毒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2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现查明:2021年10月12日凌晨王xx在max酒吧大厅娱乐时,李xx摸了王xx的大腿部、屁股。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王x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