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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2〕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2〕0009号

被处罚人衣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一号小区。

违法前科:该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2年1月18日15时18分54秒,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各庄村小衣汽修未按规定登记承修车辆的基本信息。

以上事实有衣xx的笔录,营业执照,民警在检查小衣汽车修理部时的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衣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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