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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03号

被处罚人吴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开鲁镇xxxxxxxxxxx号现住址:唐山市高新区恒大学庭101-1-1201。

违法前科:该xxxxxxxxx

现查明:2021年5月5日10时许,李x因与吴xx存在债务纠纷,到吴xx实际经营的衣服店内拿取衣物抵账,遭遇吴xx阻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吴xx打了李x一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吴xx的陈述和申辩、李x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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