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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17号

被处罚人闫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赵河镇xx村xxxxx号现住址:景xxx五期503-3-1302。

违法前科:经核查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现查明:  2022年1月25日14时许,在远洋城xxxx餐厅后厨,因为盛饭问题闫xx与赵x产生矛盾,然后发生言语冲突,之后闫xx朝赵x踹了一脚,导致赵x倒地。

以上事实有闫xx的陈述和申辩,赵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庆南道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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