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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火)行罚决字〔2022〕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火)行罚决字〔2022〕0019号

被处罚人许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x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3月14日11时许,许xx在唐山市高新区xxxxx区xxxxxxxx楼xx元东侧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电动三轮车以35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日常消费。

以上事实有许xx和张xx的笔录、受害人的笔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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