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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75号

被处罚人张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xxxxxx-3-xxxx。

违法前科:该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5月21日17时许,赵xx因为想在高新区xxx回迁(国xx)工地门口东侧便道上卖饭,不想其他人在此处卖饭,与杨x、刘xx、张x一起到该地,赵xx、杨x将两位受害人摊位的凉皮、饺子、啤酒、锅盖等物品掀翻在地,造成了受害人的财物损失。

以上事实有张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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