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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83号

被处罚人刘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里xxxx楼xxxxxx号现住址:路北区xxxxxxxxxxx号。

违法前科:该人员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2年6月20日12时许,于x到高新区xxxxxx讨要工资时与杜xx、刘xx发生争执,后于x说刘xx与杜xx穿一条裤子,刘xx打了于x左脸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于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庆南道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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