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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老)行罚决字〔2022〕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老)行罚决字〔2022〕0032号

被处罚人柳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村xxxxxxx号。

违法前科:该xxxxxxxx

现查明:2021年12月1日23时许,在老庄子镇xx村停车场我所民警处理赵x与赵xx打架一事时,孙xx驾车赶到现场,后柳xx与孙xx发生口角,在发生口角的过程中,柳xx打了孙xx脸部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赵xx陈述、赵x陈述、柳xx陈述、孙xx陈述、证人证言、赵x住院病例、孙xx住院病例、赵x伤情照片、监控录像、出警录像、赵xx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柳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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