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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98号

被处罚人田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乡xxx村xxx号现住址:xx乡xxx村xxx号。

违法前科:该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查明:2020年4、5月间,在高xxxxxx城工地,犯罪嫌疑人田xx通过微信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两张及伪造的塔司证两张,用于工地工人使用。

以上事实有田xx的供述和辩解,伪造的张xx身份证及杨xx身份证,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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