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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2〕0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2〕0100号

被处罚人史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路北区xxxxxx-x-xxx。

违法前科:史xx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史xx与郭xx系夫妻关系,因感情问题,郭xx起诉离婚。2022年2月,收到郭xx的起诉状后史xx出于对郭xx不满,在微信朋友圈和快手账号上发信息及视频,称郭xx“搞破鞋、跟人跑了”,此言论涉嫌侮辱郭xx。

以上事实有郭xx的笔录、姚xx的笔录、姚xx对史xx的不当言论的截屏图片的指认、史xx的供述、史xx对自己所发在朋友圈和快手视频账号的不当言论的指认,对史xx的手机的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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