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1〕0152号)
发布时间: 2021-1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1〕0152号
被处罚人王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国际12-1-1002,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1年10月12日凌晨王xx在max酒吧大厅娱乐时,李xx摸了王xx的大腿部、屁股,后王xx用酒杯砸了李xx的下颚处致李xx受伤。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李xx的陈述,李xx的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