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2〕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2〕0012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苏家洼镇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苏家洼镇xxx村xxxxxxx号。
违法前科:该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2年1月31日14时18分,王xx驾驶自己的白色大众轿车,以1000元人民币运费价格帮人从遵化市运送烟花爆竹到高新区xxx村,王xx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