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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2〕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2〕0014号

被处罚人高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唐山市高新区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高xx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2年2月12日05时36分左右,高xx盗窃位于xx庄河道内的xxxx公司的监控杆上的插线板两个(带空开)、充电器两个、电源一个。

以上事实有高xx的供述,报案人张xx笔录,高xx对录像的辨认,报案人对被盗物资照片的辨认、高xx对盗窃物资的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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