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2〕0123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路北区xxxx-7-xxxx室。
违法前科:该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查明:2022年3月14日23时,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xxx村张xx承租的出租房屋内储存了液体酒精200箱,每箱4桶,每桶装液体酒精3公斤,重达2.4吨液体酒精,经鉴定,该液体酒精中甲醇含量为99.9%,闪x(开x)为在室温26℃下燃烧,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张xx没有储存危险物质的资质,张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七日。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机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