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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火)行罚决字〔2022〕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火)行罚决字〔2022〕0037号

被处罚人宋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xxx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xxxxx村xxxx号。无违法犯罪前科。

违法前科:无xxxxxx

现查明:2022年05月20日上午,宋xx在高新区xx业主微信群内发布聚集言论,同日下午,宋xx与xxxxxx约150名购房业主到唐山市xxxxxx门口聚集,扰乱了单位正常的办公秩序,引发了街面大量群众聚集、围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宋xx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笔录,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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