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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2〕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2〕0077号

被处罚人董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红星楼6-1-501。

违法前科:董xx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2年6月29日11时10分许,在xxxxxx汽贸旁的房屋内,董xx、董xx、张xx三人参与赌博,被民警检查时发现并带至派出所处理。

以上事实有民警处警录像,现场查获的赌具、赌资,现场检查录像、检查笔录,董xx、董xx、张xx三人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唐丰路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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