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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51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现查明:2022年5月26日我单位民警在对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登记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以上事实有陈xx的询问笔录,检查录像,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查记录台账,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xxxxxxxx有限公司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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