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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老)行罚决字〔2022〕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老)行罚决字〔2022〕0063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xxxxxxx村。

违法前科:该xxxxxxxxx

现查明:2018年8月30日10时x在xx果品批发市场,xx精品店熊x和柳x与xx精品店员工刘xx因错车问题发生纠纷,后二人分别对驾车逃回xx精品店的刘xx进行殴打,当刘xx驾驶电动三轮车载柳x到xx精品店门口后,柳x继续殴打刘xx,刘xx下车与其互殴,xx精品店冯xx等人按住柳x,期间刘xx趁机对柳x进行殴打,后双方被劝离。事后xx精品店孟xx到xx精品店门前大棚处找熊x再次理论此事,又与柳x发生口角,被柳x砍伤,柳x逃离现场。李x华、孟xx、冯xx、刘xx等人听说孟xx被砍伤后。该四人先后陆续到xx精品店寻找砍人者及受伤的孟xx,到xx精品店门口时,李x华xx绍x手中抢过事先准备好的镐柄、孟xx从刘xx手中抢过事先准备好的镐柄闯入xx精品店,期间xx精品店康xx在门口与孟xx争抢镐柄,李x华趁机用镐柄戳康xx一下,后李x华、刘xx、冯xx到xx精品店内寻找砍人者柳x未果,准备离开时,刘xx与康xx发生口角,后李x华、孟xx持xx与刘xx、冯xx对康xx进行殴打。在离开时李x华为泄愤,持xx将停放在老x精品店门口的电动三轮车部分配件砸坏。康xx损伤程度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被李x华砸坏的电动三轮车损失市场价格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238元。xx精品店员工张xx称自己在拉xx也被殴打,经唐xxx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但综合现场监控录像及调查的证据,无法确定张xx的伤情形成的时间和原因,无法予以认定。

以上事实有李x华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华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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