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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刑)行罚决字〔2022〕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刑)行罚决字〔2022〕0090号

被处罚人邹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xx村xx组x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xx村xx组x号。

现查明:1、2020年3月28日,王xx到广州市将曹xx联嘉五金产品经销处、曹xx五色鲜水果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密码器、公章、手机卡2套手续以1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邹x,邹x将该2套手续转交给其“老板”(未查明身份)。邹x获利2000元。 2、2020年4月,刘xx到广州意图将曹xx区中中服装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密码器、公章、手机卡1套手续出售给邹x及其“老板”(未查明身份),邹x老板以验货为由趁刘xx未上车将该套手续骗走。

以上事实有王xx、刘xx、邹x的供述、王xx、刘xx、邹x的微x、QQ聊天记录截图、微x支付记录截图、扣押物品、工商档案、腾讯公司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玖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玖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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