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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094号

被处罚人赵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里楼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里楼xxxxxxxxx号。

违法前科:经核查,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2年5月31日下午,赵x、张xx、 xxx一家三口因家庭内部矛盾到白玉兰酒店找赵xx未果的情况下,在白玉兰酒店的办公区通过吵闹的方式扰乱了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公司的应聘面试无法正常进行。

以上事实有张xx、赵x、赵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到案经过,出警视频,处罚公示告知照片及录像,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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