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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115号

被处罚人钟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高新区xxxxxxxxxxxx室。

违法前科:经公安网核查,未发现钟x有违法前科

现查明:2022年8月23日20时57分许,钟x将停放在xxxx酒店停车场内的xxxxxx,xxxxxx,冀xxxxxx,xxxxxx,xxxxxx汽车故意划伤。

以上事实有钟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钟x被抓时穿着照片,被划汽车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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