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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火)行罚决字〔2022〕0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火)行罚决字〔2022〕0116号

被处罚人王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东里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xxxxxxxxxxxx号。

违法前科:该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查明:2022年7月23日9时36分,在xx花园xxx楼xxx楼之间绿化带,冯xx与王x因种植绿化植物占用公共区域问题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王x用右手殴打冯xx左侧额头一下,冯xx无明显体表伤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火炬路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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