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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火)行罚决字〔2022〕0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火)行罚决字〔2022〕0119号

被处罚人周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xx里xxx楼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xxxxxxxxx号。

违法前科:该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查明:2022年9月1日1时30分左右,在唐山市高新区xxxxxxx区xxx楼xx元门口,周xx借乔迁新居之喜,在禁止燃放爆竹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接处警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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