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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高新区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2-20

第一条 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保障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高新区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高新区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高新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当在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之后、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案件承办部门提交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查。未经法制审查或者审查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部门是高新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或者经过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

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查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

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

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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