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董艳龙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子村土地建设住宅,具体位置为:创新大道北侧、火炬路西侧、新城子村村民周振明宅基地东侧、新城子村17排和18排村道南侧,占地面积为298.9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唐高街罚决字[2023]第009号),责令董艳龙1.退还非法占用的高新区新城子村298.96平方米土地(耕地面积298.96平方米);2.限期15日内拆除位于高新区新城子298.96平方米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住宅,董艳龙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向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2024)冀0291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唐高街罚决字[2023]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生效裁定,本机关决定于2025年 10月16日起组织对董艳龙的上述违法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现通知如下:
一、限上述违法建筑物的相关人员于2025年10月8日24时前自行清理该建筑物内的所有物品,并撤离该建筑物。逾期不清理、搬离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清点、搬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强制拆除活动。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