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刘庆占擅自在新城子村耕地上建设彩钢房屋,破坏种植条件,具体位置为:新城子原村委会南侧,占地面积为0.0222公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唐高街罚决字[2023]第019号),责令刘庆占1.限期15天内拆除位于高新区新城子村0.0222公顷耕地上的彩钢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刘庆占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向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2025)冀029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唐高街罚决字[2023]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生效裁定,本机关决定于2025年 12月3日起组织对刘庆占的上述违法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现通知如下:
一、限上述违法建筑物的相关人员于2025年11月21日24时前自行清理该建筑物内的所有物品,并撤离该建筑物。逾期不清理、搬离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清点、搬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强制拆除活动。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