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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2〕0118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x苑xxx楼xxxxx号现住址:高新东方花苑108楼3门602号。

违法前科:2011年因故意伤害,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现查明:2022年8月28日16时许,在高新区xxx苑xxx楼xx滨与李x因送快递问题产生矛盾,后张xx来到李x家,双方在李x家门口发生口角争执,李x将门关上后,张xx情绪激动遂用脚踹李x家的门,导致门框变形,门锁无法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李x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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