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内动态> 部门动态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提示
发布日期:2023-01-04 阅览量:5890 字号: +放大 -缩小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提示如下:

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s://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电子版2022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2年度报告。

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s://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2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扫一扫直接登录填报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年报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3196589

火炬路所:3196850

老庄子所:5518116

三女河所:2521098

庆 北 所:3196292

                                             

国务院
征集
国务院
客户端
互联网
+督查
公众号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