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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0 阅览量:8449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高发〔201828


唐山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老庄子镇政府,区直各单位,各派驻机构、办事处,区直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唐政字〔2018〕67号)文件要求,平稳有序调整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在高新区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新机构(以下称新机构)后,有关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合并后的新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划转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项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现行规范性文件设定上级地税机构对下级地税机构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为新机构、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为新机构的,由上级新机构对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管委会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四、管委会有关部门要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唐山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7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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