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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2 阅览量:8786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人考字〔2018〕9号

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8〕2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及科目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7、28日举行,考试地点分别设在石家庄市、唐山市和秦皇岛市。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信息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地市”,其中选择“地市”为唐山、沧州、廊坊、承德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唐山市;选择“地市”为秦皇岛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秦皇岛市;选择“地市”为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衡水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石家庄市。具体安排如下:

10月27日 0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0月28日 0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混合题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考生在参加考试时,务必注意:答题前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它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它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它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它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它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它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两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年限的计算截至到2018年12月31日。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四、 严肃考试纪律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造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

根据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程序

本次考试的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现场资格审查和网上缴费的方式组织。

(一)网上提交报名信息

时间:2018年8月16日至29日17时30分。

程序: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zg.cpta.com.cn)或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已注册过的报考人员无需再次注册;未注册过的报考人员,注册时需在报名平台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之后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注册完成后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并及时打印报名表(打印报名表后切勿重新修改保存信息,以防报名序号和条形码不正确)。

(二)现场资格审查

凡2016年或2017年在我省现场资格审查通过并成功缴费的老考生,且今年报名时报考级别不做变更,则为免审报考人员,仅需网上填报信息(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务必对报名平台自动提取的工作单位信息自行修改)并直接缴费即可完成报名,无需到市考试机构现场进行资格审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为需审报考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后仍需持打印的报名表及有关材料,到市考试机构现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报名。免审报考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省内跨市报考的,报考人员要准备好报名材料,考试通过后,考试机构将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复审。

单位人事部门审验需审报考人员基本信息及条件后,报名材料签字盖章汇总,于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

审核时间:2018年8月20日至30日(周六、日不休)

办公时间:08:30-12:00、14:30-17:30

地点:唐山市人事考试中心(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B段二层大厅,建设路与北新道交口西南角)

电话:0315-2827463

(三)报考全科人员须提供的材料和装订顺序

1.《报名表》(一式1份,右上角写手机号,单位签字盖章);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第二学士学位、硕士、博士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需的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报名表(1份)+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四)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一式1份,右上角写手机号,单位签字盖章);

2.《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一式1份,单位签字盖章,贴一年内一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第二学士学位、硕士、博士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6.专业技术资格聘书或聘任证明;

7.以上第4-6材料的复印件1份。

以上所需的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须装订1份):

报名表(1份)+《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1份)+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资格聘书复印件(或聘任证明)(1份)

六、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截至时间为9月6日17时30分。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银行卡所属银行网站平台显示缴费完成,但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费用未到账现象,从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9月6日17时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笔试费每人60元,其余3科笔试费每人每科56元。

如需开具发票,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办人须携带介绍信和每个考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我中心办理,截至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

七、打印准考证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10月20-26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八、考试用书

201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不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3)。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

邮编:100012

电话:010-64965024 64913859

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九、其它

1.河北人事考试局监督举报信箱:hebzcks@126.com,唐山市人事考试中心监督举报信箱:ts7463@163.com。

2.各县(市)、区职改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做好考试报名指导、服务工作。提醒考生关注唐山市人事考试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tssrskszx),考试有关事宜将通过以上平台及时发布。


附件:

1.时间安排表

2.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3.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唐山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8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时间安排表


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

8月16-29日

网上提交报名信息

8月20-30日

现场资格审查

9月6日前

网上缴费

9月20日前

可开具发票

10月20-26日

打印准考证

10月27、28日

考试

附件2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档案号             报名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学历


所学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年限


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单位人

事部门

意见


审查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事

考试中

心意见

审查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下发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附件3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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