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内动态> 通知公告
关于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8 阅览量:5413 字号: +放大 -缩小

高新区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公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切实加强我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当前无须进行备案。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到高新区城建局道路运输管理站进行备案,并提交《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

三、已进行工商登记,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均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并提交《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六、高新区城建局道路运输管理站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信用档案将依法向社会公开。

七、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区道路运输管理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火炬大厦603室,联系人:何凡,电话:13582901810)

 

 

                       唐山高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务院
征集
国务院
客户端
互联网
+督查
公众号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