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高新区全域。
二、禁燃高污染燃料种类:执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Ⅲ类(严格)标准。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原料煤和发电、集中供热等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用煤除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机场治安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