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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0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5 阅览量:5684 字号: +放大 -缩小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0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0年度经营情况核验(以下简称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一)核验对象。2020年12月31日前,经区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批准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地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报告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报告2020年度以下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全面。

1.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2.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

4.2020年7-12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2020年11-12月职工签字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

6.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协议;

    7.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人员合同书一份。

其中,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工资发放表,现场审验原件。财务审计报告留存原件其它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多页材料还需盖骑缝章)。

四、有关要求

(一)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人社行政部门通过抽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实施核验。对不按时提交核验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区属各劳务派遣单位务于3月30日前将报告涉及的相关材料(附件1)报送至区人社局劳动处(建设北路99号火炬大厦712室)并将用工信息录入“河北省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he.12333.gov.cn/lbd/),同时人社行政部门将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中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进行核实。

联系人:赵新月   

电  话:0315-5776430

地  址:建设北路99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docx

 

 

 

唐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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