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高新区人社局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性,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按照《关于确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定点培训机构的通知》(唐人社字〔2019〕156号)、《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冀人社规〔2021〕6号)、《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21﹞16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现拟认定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上报数量的1/3),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方式
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二、确定条件
1.具备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场所、实训场地和相关保障所需设施设备,要求提供有资质认定的消防安全评价报告或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消防安全手续作为佐证。
2.有与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 2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要,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城乡劳动者学习的需要。
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
5.年培训能力不低于200人,培训合格率在95%以上。
6.同等条件下,民办非企业或有培训经验的优先考虑,对2019年至2021年培训中有“警告”的单位酌情扣分。
三、确定程序
(一)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需注明培训机构的性质、规模、师资、制度建设、培训专业(从中选取不多于3个特色专业)、年培训能力及培训情况。
2.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出具办学许可证或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书原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场地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场地应提交租赁协议(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提供建设立项证明,购买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租赁场地的租赁截至日期不应早于培训实施期限)。
4.设施设备及实训场地规模基本情况(注明设施设备数量)。
5.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就业技能培训教师需持有与培训专业相符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培训资质等级需高于培训等级。创业培训教师需持有省级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SYB)《职业培训证书》。
6.《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
(二)审核
将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评审,并实地勘察。
(三)公示
审核合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予以公示。
四、有关要求
1.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管理办公室将重点审核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发现弄虚作假、书面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取消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予认定区定点培训机构。
2.认定成为定点机构后,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高质量开展培训课程。对不认真对待监管、培训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或多次违规的,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培训补贴,撤销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3.定点机构承担任务期限为认定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管理办公室受理培训机构申报日期截至为2022年9月6日。(注意:申报材料需要胶装3份,提供的材料务必清晰。)
联 系 人:赵秀民
联系电话:0315-5776422
电子邮箱:1127973216@qq.com
唐山高新区人社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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