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谢谢你们了,感谢你们辛苦付出,才能这么快追回工程款!”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收到一面印有“热情服务,一心为民”的锦旗,当事人对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公正审理案件、热心服务表示由衷感谢和充分认可。
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书》,由甲公司为乙公司进行地块通风、防排烟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92.7万元。甲公司施工完毕,并经乙公司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仅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欠款一直没有给付。因此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由于乙公司拖延给付欠款的时间过长,为使双方都得到一个公平满意的结果,尽快投入生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决定启动诉前调解机制,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面对面谈话,耐心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沟通,最终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多方努力下,案件调解成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提示
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建筑业也发展得格外快。但是在建筑业存在着一个普遍现象,那就是发包人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一旦遇到发包方无故延迟支付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承包商应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