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对唐丰路派出所处警民警程序违法及行政不作为的投诉信
内容:
投诉对象: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唐丰路派出所
投诉点: 违反着装规定、拒绝出示警察证、拒绝提供报警回执。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4月22日(周三)18时58分,在万科未来城三期配送外卖。期间因小区保安非法拦截、强行搜查外卖箱并限制本人人身自由,本人拨打110寻求警方救助。
在处警及后续在派出所交涉过程中,民警存在以下严重程序违法行为:
1.违反着装及标志佩戴规定: 到场的一名民警未按规定佩戴警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的强制性规定。
2.拒绝出示执法证件: 鉴于民警未佩戴警号,本人依法要求其出示《人民警察证》以核实身份,该民警予以拒绝。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第三项,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遇群众质疑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该民警行为明显违规。
3.拒绝提供回执: 本人要求派出所出具接警证明或回执,民警以“不提供给个人”为由拒绝。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报案人开具受案回执。民警的解释完全背离法条,涉嫌行政不作为。
漠视法律程序: 民警在派出所声称其“未在执法”。本人认为,民警驾驶警车、身着警服到场干预民事纠纷,即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本人诉求:
1.请高新区公安分局督察部门核实该名未佩戴警号民警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2.依据法律规定,责令唐丰路派出所向本人补发该次警情的接警证明。
3.对涉事民警依法处理,并书面回复投诉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