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您好:结合《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唐山市中心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与恒大学庭小区的金碧物业核实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1.物业公司收取的代办费,属于有偿服务,且业主自愿交纳。
2.按照《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因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事项引起相关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3.物业公司没有因为业主拖欠物业费而停水的行为。
感谢反映人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