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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8 阅览量:999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政办字〔2023〕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16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

为加快新能源体系建设,有力推动新能源重卡推广、公共领域电动汽车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氢厂加氢站换电站建设、风电光伏项目推动、储能及虚拟电厂项目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制定如下具体政策措施。

一、简化审批程序

1.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高压充电设施报装。明确高压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资料收取要求:(1)用电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用电地址产权证明(土地证或房产证等)。对外运营充电站(含对外运营的重卡充电站)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充电设施运营类项目。对外运营充电站(含对外运营的重卡充电站)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充电网络规划要求。

二、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3.对购置新能源重卡提供金融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新能源重卡企业提供资金支持5000万元。

4.支持新能源车辆租赁平台建设。鼓励新能源融资租赁平台公司开展新能源车辆融资租售业务,市财政对融资租赁平台公司运营给予适当支持。鼓励租售平台开展低首付、低月租、长租期套餐服务。

5.免收充电基础设施占地费用。鼓励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所辖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停车场免收充电基础设施占地费用,市直相关单位协助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和上级资金支持。

6.奖励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对纳入城市群示范任务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氢能供应、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项目,根据示范任务完成情况,市财政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7.落实加氢站建设补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含改扩建)投运的车用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在1000公斤及以上,氢能供应指标通过国家考核的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23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200万元;2024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100万元;2025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50万元。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加氢站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

三、加大政策扶持

8.放宽对新能源车辆的管控。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企业使用的新能源重卡(纯电、氢能)及新能源轻型货车不予管控,鼓励企业置换新能源车辆。

9.优先保障新能源车辆通行。对新能源轻型厢式货车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或仅在高峰时段限行。

10.支持多种形式储能发展。鼓励建设共享型储能电站,新能源发电企业采用购买或租赁方式获得共享储能电站服务。鼓励新能源电站以自建、租用或购买等形式配置储能,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发挥储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

四、完善价格费用机制

11.提升工业用电峰谷电价价差。支持我市工业用电峰谷电价浮动幅度进一步提高,降低新型储能购电成本。

12.减免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不含医疗机构)可免费停放1小时,1小时以后按照普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90%收取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的医疗机构停放的,仍执行现行优惠政策,即第1小时免费停放。

13.完善充电设施电价机制。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经营性(按营业执照认定)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在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接电的,按工商业两部制1-10千伏电度电价标准执行。其他充换电设施(含未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参照主体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换电设施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电价,其中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

14.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机制。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费用由市场化机制形成。

15.探索绿碳积分消费模式。根据新能源汽车行驶里程,每10公里累计1个绿碳积分,绿碳积分可用于抵充充电费用、停车费等车辆使用成本。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6.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供电部门做好电力报装、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工作,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力度,为充电设施建设留足电力容量,满足充电设施负荷要求,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的用电安全,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

17.支持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建设。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新建居住区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鼓励运营企业“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六、强化规划和土地保障

18.加强空间规划统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

落实“多规合一”,将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等新能源项目专项规划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项目建设提供空间保障。建成区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城市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现有加油站改(扩)建加氢、充换电等新能源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充换电等新能源设施。

19.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0.优化土地供应方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及时供应,做到应保尽保。鼓励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新能源项目用地。

七、强化科技创新

21.支持新能源技术引进。对企业从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新能源技术,按合同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支持建设新能源产业研究院。对企业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在唐共建(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独立建设)新能源产业研究院,并经市级部门认定或挂牌,且每年度与唐山本地企业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达到500万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3.支持新能源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24.支持新能源产品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新能源产业相关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25.支持新能源企业研发投入。鼓励新能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新能源领域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符合《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6.支持新能源制造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对引进来唐新能源领域工业企业(不含中省驻唐企业)就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含唐山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期限为1年。

八、支持新能源企业做大做强

27.吸引新能源企业(项目)落户。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国资委监管目录上的央企,以及营业额超50亿美元(前三年平均数)的跨国公司、中国独角兽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唐山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且首次投资建设新能源及相关产业的实体项目,经认定后按照固定资产给予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的,按照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8.支持新能源装备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规模,利润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新能源装备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可根据经营业绩提前申请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并认定后予以提前支付。对新认定的在新能源装备领域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形成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以上支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涉及的原有政策,按照原政策条款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以上支持政策由市新能源体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或本级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