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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20 阅览量:8726 字号: +放大 -缩小
    为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特区”(以下简称“人才特区”)建设,根据《关于建设“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定各项补贴和扶持资金,由“人才特区”建设专项基金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在高新区内执行,国家、省市人才政策另有规定的,可同时申请享受。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符合入驻“人才特区”的基本条件是:
    第四条  来“人才特区”创新创业的某一国际技术领域带头人、国家级人才计划人选、国内各行业顶尖人才和掌握世界尖端核心技术的海内外领军人才。
    第五条  来“人才特区”进行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科研或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市场前景广阔的海内外杰出人才。
    第六条  来“人才特区”创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内外创业者。
    第七条  经“人才特区”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给予资金支持。①按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基本原则,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创业项目,创业2年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的,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跟投支持,上限不超过50万元;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不超过3年50%的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②对重大科技人才、科技含量高和发展前景广阔的人才及企业进行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薪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③对区内企业和人才参加市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评选并获得资金资助的,按照50%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优先落实土地。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后需要扩大生产规模的,优先纳入当年土地使用计划予以安排。
    第十条  提供场地支持。对新创办的科技服务类企业,在创业初期可给予200平米以下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支持平台建设。①鼓励区内企业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和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工程实验室,通过产学研协调创新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凡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经考核效果明显的,对每个实验室或中心给予每月1万元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②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建设资金。并对院士来高新区指导企业技术研发或项目合作时发生的差旅和食宿费用给予全额报销。③对新批准建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建设资金,每名进站博士后给予5万元/年科研经费,每月发给生活津贴2000元,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加强人才培养。每年资助一批在技术领域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赴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机构培训。所需培训费用由“人才特区”专项基金负担25%,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2万元。
    第四章  综合服务
    第十三条  公寓居住服务。对引进在唐无固定住所或暂不在唐山定居的高层次人才和外籍专家,可提供80平米左右人才公寓住房,免收租金和物业费,时限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设立服务机构。实行政策咨询、人才配置、企业注册、金融投资对接、产学研项目对接、人事管理等全程服务,提供人员招聘、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等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  配偶和子女安置。对于引进关键技术人才的随迁配偶工作问题,协调相关部门或企业进行安置。子女上学问题就近协调安排学校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服务。建立人才健康档案,每年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实行医疗专家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并对高层次人才通过唐山市医保就医时发生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人才特区”专项基金再给予20%的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符合“人才特区”各项条件的人才,在申请扶持或享受优惠政策时,需按程序先经高新区人才评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方可落实和兑现。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项目终止或与原单位解除合作后,所享受政策优惠即刻停止,已享受的政策优惠不再追回,项目尚未实施的政策优惠须全额返还。
    第十九条  本办法和高新区其他政策有交叉的,企业或个人可按照最高和最优惠的原则申请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唐山高新区有关人才引进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