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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0 阅览量:8526 字号: +放大 -缩小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简化销售电价分类、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取消中小化肥优惠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销售电价分类。将原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户(含新增用户)按原用电类别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其它电价政策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取消中小化肥电价优惠。南、北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降低1.51分钱、0.1分钱。原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中的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改按单一制电价执行;原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改按两部制电价中的非优待用电价格执行。电石、电解烧碱、氯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以及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件1、2。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自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