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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5 阅览量:8956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政办字〔202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河北省推进工业企业“四个一批”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20〕185号)有关要求,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冀政办字〔2021〕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总体规划布局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和管理体系规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重点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体。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依法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

(二)规划管理。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产业方向。企业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定位,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四)安全生产。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国家和地方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

(五)生态环境保护。企业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设有集中的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的有组织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工业废弃物(含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工业废弃物(含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六)企业规模。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要求1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去产能任务的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后三年之内达到基础化工生产企业认定条件)。

(七)应急管理。企业配备满足企业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和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视同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八)其他方面。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市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设立重点监控点。提交申请材料应包括《承诺书》、《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表》、《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报告书》。

第五条 属地审核。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组织工信、发改、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将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且达到60分以上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市级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按照《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对申报资料和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第七条 公开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综合审核意见,确定拟认定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并通过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报批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

支持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产品和产业链上下游项目。

第十条 对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控股并与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

支持纳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的企业,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重点监控点的监督管理,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重点监控点企业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环保绿色发展水平。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新上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水平提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及周边国土空间规划监管;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认定为重点监控点企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监控点实行跟踪管理和滚动复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对重点监控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3年组织一次复评,经复评认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重点监控点资格。

对经营出现亏损和经济效益变差的重点监控点应纳入安全环保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监控点退出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每年向有关部门通报重点监控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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