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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规范加强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1 阅览量:10323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政办字〔202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规范加强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0日

 

唐山市规范加强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市场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质量安全。依据《河北省2022年农贸(菜)市场提档升级实施方案》《河北省“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实施方案》《河北省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标准化、运营数字化、管理信息化”为导向,以“落实防控责任、加强市容管理、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以“前瞻性规划、常态化建设、市场化运作、责任化管理”为抓手,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分类指导,全面提升农贸农批市场建设管理水平,努力打造一批“设施完善、环境舒适、智慧便捷、质效兼优”,具有较高群众美誉度和知名度的优质市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便民原则、公益导向。把农贸农批市场建设改造、精细管理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扩大优质公共服务供给,将其作为关注民情、回应民心、满足民需的民生工程。

2.坚持部门指导、属地负责。各市直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指导、监管、扶持等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包括具有社会职能的开发区和管委会)(下同)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监管。

3.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市、县(区)两级政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撬动各类资本共同推进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4.坚持分类实施、分批推进。根据现有农贸农批市场现状,按照“改造提升一批、新建扩建一批、创新引领一批、关停淘汰一批”的要求实施分类、分批推进。

二、重点工作

(一)突出规划引领

1.科学编制市场规划。市、县两级要科学编制农贸农批市场提升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地理区位、功能定位、辐射半径、资源禀赋以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加强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交通道路规划等规划的动态衔接。专项规划要体现前瞻引领效应,规划一批突出产销优势、辐射京津区域的产地、销地以及集散市场。新建市场要避免同质化竞争,布局要突出便利化原则。

2.厘清现有市场底数。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农贸农批市场进行详细摸底,掌握各市场运营现状、规模类型、货源组织、商品结构、管理模式、服务半径等情况,并按照“四个一批”原则分类建立台账,在此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市场规范建设和管理方案,精准分类、分步实施。

(二)加强市场建设

1.实施分类推进。①改造提升一批。对硬件设施陈旧的市场通过完善基础硬件、健全配套设施、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精品特色农贸农批市场。②新建扩建一批。根据市场布局规划,考虑居民区功能配套、人口密度、辐射范围等因素,在原址扩建、异地移建或新建。③创新引领一批。对基础较好的市场通过导入社区需求、丰富服务功能、扩大辐射半径,打造一批符合现代城市节奏的邻里中心、商业综合体和特色标准化市场。④关停淘汰一批。对“基础弱、档次低、功能少、环境差”且严重影响交通市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市场,不符合市场规划布局且无土地、经营等合法手续的,予以关闭拆除。

2.鼓励农批市场延伸建设生鲜超市。①围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结合社区人口需求及商业网点布局,支持农批市场建设一批生鲜超市,满足、便利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延伸农批市场服务功能。②对于市区内增设的生鲜超市,要加严防疫要求,做到商品及包装“双监测”报告,确保安全可溯源。③支持生鲜零售、餐饮、体验式消费融合创新发展。

3.健全完善市场冷链体系。①鼓励重点农贸农批市场经营企业,围绕产地、销地、集散等类型,布局冷链物流设施,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冷链集配、集散中心。②建设高标准冷链保鲜仓储和冷链分拨配送设施,强化运行智能监控,建立并落实冷库库长负责制和食品检验检疫、消杀、核酸检测证明等各项疫情管理制度。③推动市场冷链运输设施设备升级,推广使用新型冷藏车、冷藏集装箱。④支持农贸农批市场建立城市冷链智慧公共配送平台,推广“分时段配送”“无接触配送”“夜间配送”。⑤鼓励企业加快冷链货物、场站设施、运载装备等要素数据化、信息化、可视化,实现各作业环节数据自动采集与运输。冷藏冷冻食品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信息档案要严格完备。

4.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按照“市场决定、政府推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便民利民”的原则,充分调动国有、民营等各类资本参与农贸农批市场建设,通过新建、改造、回购、租赁等途径加强农贸农批市场网点建设,通过国有投资公司等平台,代表政府对农贸农批市场投资,探索建立“投资、建设、管理”分离的投资运营模式,建设改造一批标准化、专业化、智慧化农贸农批市场。

(三)提升管理水平

1.做强硬件。①在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基础上,持续完善仓储、分拣、加工、配送等物流设施设备,提高产品流通效率。②优化升级生活服务设施,完善公交站点、公厕、垃圾房、餐饮、休息区等便利设施配套。③统一市场标识标牌、店铺招牌的设计、使用和管理。④增设防疫检测隔离设施,有效应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及突发情况。

2.提升软件。①打造优质高效的市场政务服务体系,集聚便民利企政务服务事项,推动跨部门、跨业务的综合集成窗口落地,实现“市场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升级市场内部经营服务体系,实现市场内部服务“最多跑一地”、“一件事”流程再造、“零材料”办理。完善市场商务服务体系,强化专、特需服务供给。②建设数据采集系统,实现交易数据的完整采集,交易过程可还原追踪。③探索市场投资建设方与管理运营方剥离,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物业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统一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逐步推进农贸农批市场专业化托管。

3.规范秩序。①农贸农批市场要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开;兼营零售业务的,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分区域或者分时段经营。专业化批发市场原则上禁止零售行为。②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批发市场传染病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市场经营秩序等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③全周期记录市场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数据,对经营户实施信用评定、奖惩罚劣、红黑名单、分级分类等管理方式,及时披露和公示市场各类不诚信经营信息。

4.安全溯源。①建立市场经营者、进出车辆及消费者登记追溯机制,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②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查证、登记备案、抽检和清退等监督管理。③建立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对入市交易的商品索票、索证,确保物、证合一,对主要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④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交易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⑤依托国家、省市场监管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全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

(四)提升市场能级

1.增强服务能力。①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强化市场统计监测、指数发布等公共服务,完善交易结算、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等基础服务,提升展览展示、营销推广、信息数据等专业服务,拓展信贷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建设一站式、全方位的综合服务体系。②强化产销衔接能力。鼓励农产品市场与生产基地、零售企业对接,发展订单经济。③推进规范配送能力。推行农产品分等分级和规格化包装上市,提高商品质量档次,树立品牌形象,为线上物流配送创造条件。④扩展便民服务功能。对于经营面积较大的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要具备大众餐饮、代收代缴、补衣缝纫、便民维修等4项基本服务功能,选择增设托管服务、便民药店、快递服务、法律服务和“互联网+”等功能中的3项以上,打造“邻里中心”,实现便民惠民。

2.提高智慧化程度。①提升市场数字化水平。加强市场内部数字化系统的建设与整合,优化市场的数字化服务功能,推进市场远程监控视频可视化管理。推广农贸农批市场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加强对各类数据的挖掘分析,实现针对市场服务对象的“全周期管理”和线上线下联动服务。②提升市场集约化水平。搭建市场商品在线交易集采平台,打造客户在线集采、在线配送,在线结算,简化交易流程,提高成交率。③鼓励统仓统配。支持大型农贸农批市场转变传统销售模式,探索仓配模式。通过搭建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实现交易订单化,配送精准化,激发农贸农批市场发展活力。加快新建大型社区智慧微菜场布局,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消费服务。

(五)做好疫情防控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各职能部门、属地政府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把农贸农批市场疫情防控整治规范作为常态化工作,抓紧抓实抓细。

1.市场开办者及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将常态化疫情防控作为市场管理的重要部分,严格落实国家卫生标准和防控措施,做到有组织框架、有管理制度、有应急预案、有防疫设施、有专业指导。

2.要对批发档口及市场环境每日进行集中统一清洁消毒;应急状态时开市前、闭市后两次消杀,并做好记录。

3.严格市场经营者及员工准入制度,加强健康监测,建立监测台账,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周进行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根据需要加大检测频次。加强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加强轨迹管理,健全物流配送人员台账,做到轨迹可追寻。对经营进口冷链农产品等感染高风险岗位人员加强核酸检测,加强重点人群防护,确保岗位安全。

4.严格管控进场货车司乘人员,持有效核酸证明及行程码等检验入场;对外埠车辆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实行定点管理;车辆在进入市场前由固定地点进行集中消杀;支持电子支付,减少直接接触。

5.建设核酸检测日采常设点,可以企业自建也可以与第三方医疗机构合作设立,便于商户和司乘人员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

6.科学划设市场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顾客进入市场前应当佩戴口罩、测温并出示绿色健康码、行程码,拒不执行的,不得进入市场购物。

7.对于生鲜及冷链经营场所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到集中区域经营、物理隔离分区、日常监测消杀。加强对国内冷链食品及相关人员管控,严格落实检测检疫等疫情防控措施,建立来源可溯、去向可跟踪台账,降低疫情输入和输出风险。

8.场内经营者要承担疫情防控具体责任,在严格遵守全市防疫要求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市场管理方制定的各项防疫责任。摊位要“一日一清洁”,在专业人士指导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每天营业后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做好记录。

9.各职能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形成防疫合力。

10.属地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检查,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其他要求参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河北省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试行)》等文件执行。

三、部门职责

1.市商务局:制定全市农贸农批市场建设规划。指导农贸农批市场规划和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并积极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和补助。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农贸农批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市农贸农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农贸农批市场内商品交易行为综合监管执法;监督管理农贸农批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3.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导市场周边道路环境卫生清洁及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督导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清理农贸农批市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占道经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早夜市。

4.市农业农村局:对农贸农批市场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检查。

5.市公安局:加强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6.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农贸农批市场传染病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加强农贸农批市场消毒、环境监测和从业人员核酸检测,以及卫生防疫作业的技术指导、检查。指导农贸农批市场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督导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市场管理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辖区住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农贸农批市场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农贸农批市场规划选址的审批。

10.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对农贸农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小作坊登记证。

11.市财政局:负责上级农贸农批市场奖补资金的及时拨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农贸农批市场支持引导资金。

1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冷链物流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农贸农批市场重点项目上级资金支持。

13.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组织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贸农批市场监督管理的统一领导,制定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贸农批市场规范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市场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及时清理卫生死角和野广告。依法加强市场内部疫情防控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审核办理市场内部食品经营户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各类证照。

未尽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本单位“三定”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能责任,防止工作出现断点、盲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属地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做到领导包抓、上下联动、整体推进。

(二)强化协作配合。农贸农批市场规范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作意识,加强沟通对接,密切协作配合,持续深入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活动,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严格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加强对农贸农批市场规范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在全市进行通报,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快速有效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开办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市、区)因未制定农贸农批市场监督管理责任清单或者未落实组织领导、未督促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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