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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公示
发布日期:2023-03-14 阅览量:6698 字号: +放大 -缩小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公示

按照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收费项目信息公示核查的通知》(〔2023〕-2)文件要求,我部门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占地面积每平米1.4元缴纳

三、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四、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五、收费主体: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六、收费范围: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七、收费对象:高新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八、征收方式:(1)信息核定并开具缴款通知书: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唐山高新区税务局

九、减免规定:(1)减免小微企业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部分免征),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7〕34号)

(2)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5.建设军事设施;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5〕50号)

十、监督举报电话:577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