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公示
按照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收费项目信息公示核查的通知》(〔2023〕-2)文件要求,我部门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占地面积每平米1.4元缴纳
三、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四、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五、收费主体: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六、收费范围: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七、收费对象:高新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八、征收方式:(1)信息核定并开具缴款通知书: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唐山高新区税务局
九、减免规定:(1)减免小微企业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部分免征),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7〕34号)
(2)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5.建设军事设施;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5〕50号)
十、监督举报电话:577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