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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7 阅览量:570 字号: +放大 -缩小

唐政办字〔202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对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新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实际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之和收取划拨土地价款。

二、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收回、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价款收缴标准为现状建设用地取得成本;成本低于相应区域征地区片价或无法核实具体成本的,按征地区片价收取划拨土地价款。

三、单独选址的项目,土地划拨前用地单位已实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的,在用地单位提供相关凭证后不再另行收取。

四、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类项目、回迁安置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单位代建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教育、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类项目,划拨供地前已使用财政资金补偿到位的,可以不再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五、有用地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特定项目或地块有明确意见的,按相关意见执行。

六、上述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适用范围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收入收缴标准的通知》(唐政函〔2012〕132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关于划拨土地价款收缴标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