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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事项 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阅览量:654 字号: +放大 -缩小

〔2023〕—37

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依据《河北省自贸试验区三年工作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冀自贸办字〔2023〕13号),现决定将“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两项自贸区曹妃甸片区无市场主体需求的事项收回市级实施,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实施层级

将《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唐政办字〔2020〕10号)中明确下放至自贸区曹妃甸片区的“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事项调整至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履行监管责任。

二、有序做好工作衔接

相关单位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曹妃甸区要及时梳理移交相关材料,动态调整自贸区曹妃甸片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曹妃甸区、市生态环境局的沟通衔接,做好事项承接工作,并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上更改办理权限,编制实施规范,完善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推送审批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健全监管规则,制定监管措施,对收回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结果双向反馈。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