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字〔202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试行部分重大项目“容缺后补”审批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16届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
关于试行部分重大项目“容缺后补”审批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唐山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紧盯重大项目审批过程的痛点堵点,探索试行部分重大项目“容缺后补”审批机制改革,建立以信用为基础,以承诺制为核心,以容缺后补为手段,以审管衔接为后盾的审批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审批效能,促进重大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项目。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中的非“两高”项目,以及申报国债、专项债等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
(二)适用事项。项目生产运营(含试运行)前需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等。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能容则容、先容后补”。各级各部门在审批条件、审批材料、要素保障尚不完备,但不直接影响出具相关证照(批准文件)、事中事后监管的情况下,采取“容缺后补”审批模式,减少材料等待、指标交易、报告修定等审批跨度用时。
1.“申报材料”容缺后补。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审批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可视为此项材料齐备,审批部门直接核发相关证照(批准文件)。
2.“要素指标”容缺后补。对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取得市级确定的前置要素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用海、能源消耗量、主要污染物总量等),项目单位拟实施容缺后补的,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取得市级部门同意支持意见前提下,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单位“要素指标”容缺后补申请和书面承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同意或预审同意书面意见。市县审批部门凭项目单位取得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作为依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新、补办)直接进行审批;对用地、用海要素指标涉及的开工前相关事项进行模拟审批。
3.“专家复审”容缺后补。对已经过专家评审,批文批复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相关技术指标已符合技术规范,审批核心要素已固化且满足部门审批要求,仅需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报告相关内容的事项,审批部门可依据既有报告内容及专家评审意见,核发相关证照(批准文件)。审批事项涉及多个专家评审环节的,每个报告均达到“专家复审”容缺后补条件后,审批部门方可核发该事项证照(批准文件)。
4.“材料替代”容缺后补。对涉及国债、专项债等争取上级资金且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组卷的项目,在办理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过程中,相关审批材料不齐备的情况下,可凭具备职权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替代相关材料,审批部门依据替代材料核发争取上级资金所需证照(批准文件),并按相关要求限时补齐。
(二)实施“守信践诺、承诺即入”。在项目单位符合信用条件基础上,按部门制定统一的“容缺后补”条件和标准,企业作出相应承诺后,部门核发相关证照。
5.严格审批程序。对项目单位自愿提出采纳“容缺后补”审批模式且在适用范围的项目,审批部门首先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对信用状况实行“应查必查”,符合条件和受理标准的,按照“容缺后补”模式进行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对涉及要素指标、上级批复、专家报告等方面需后补的,可用规定材料进行替代,替代材料作为受理、审查和审批的依据。审批部门核发相关证照(批准文件)的同时将项目单位承诺书同步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6.限时补齐补全。项目单位应在承诺期限内将容缺的材料补齐补全;在项目发生致使前后手续产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或撤销等手续,因变化产生的风险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三)坚持“守正创新、审管衔接”。将“容缺后补”审批模式与“拿地即开工”“承诺即开工”“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等既有改革政策叠加运用,拓展审批改革范畴,坚守审批和监管红线,凡是在审批中容缺的内容,均应确定补正时限、逾期措施和监管措施,实现审批和监管有序衔接,提高行政效能。
7.强化审管衔接。前序审批(已完成审批部门)、后序审批(未实施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互通项目单位履诺践诺情况。前序审批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承诺时限补齐补全相关材料,并将项目单位履诺情况告知后序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后序审批部门应严把后续审批通道,对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诺的不予办理后续审批手续;监管部门应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围绕开工、建设、验收等关键节点对项目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审批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8.实施违诺惩戒。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补齐补全相关材料的,由该事项审批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违诺告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项目单位违诺情况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信用管理,视违诺情形,参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规定,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三年期的公示,公示期内,违诺单位不再适用“容缺后补”机制,并按规定在相关领域予以限制。在违诺告知书下达1月内(或规定时间)仍未补齐补全的,视情形撤销相关证照(批准文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人员认真落实,全力推动“容缺后补”审批机制落到实处。同时,实施“容缺后补”审批机制改革容错免责,鼓励各级各部门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
(二)强化部门协同。发改、资规、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对相关要素指标给予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容缺后补”审批机制相关规定,梳理并公示本部门(单位)“容缺后补”审批模式事项清单、承诺书模版、审查条件和审查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省级部门,逐步扩大“容缺后补”事项范围和数量。
(三)完善技术支撑。对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确保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可满足“容缺后补”审批要求。财政部门须做好必要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具体解释,有效期2年。
附件:1.唐山市部分重大项目“申报材料”容缺后补事项清单
2.唐山市部分重大项目“要素指标”容缺后补事项清单
3.唐山市部分重大项目“专家复审”容缺后补事项清单
政策解读:《关于试行部分重大项目“容缺后补”审批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