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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高新区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4-08-13 阅览量:8559 字号: +放大 -缩小
为全面贯彻落实7月30日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唐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4〕16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消除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确保我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结合当前全区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全面深化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许可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彻底整治区域性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障特种设备生产秩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减少和消除多发性设备故障,遏制事故发生,保持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和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建设,逐步形成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基础,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多元共治、协调联动工作格局。
二、治理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充装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的安全管理及其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三、治理方式
(一)深入自查。全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本次专项治理内容等要求,主动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活动、电梯维保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使用、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主动向质监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对列入重点监控或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点的特种设备,相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及时予以登记建档,严格按照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辨识,并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监控,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或对安全性能进行评估鉴定。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情况填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表(附件3)》备查,并于8月25日前报高新区质监分局备案。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于9月30日前整改完毕。
(二)全面排查。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自查自纠和乡镇、办事处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安委办要牵头组织质监、安监、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非法制造的在用特种设备依法坚决停止使用。
2.对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条件或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和存在设备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未进行注册登记、使用时间较长、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存在安全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检验或评估鉴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要进行改造或报废拆除。9月30日后仍未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或维修许可。
3.质监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单位和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要进行单独登记建档,实施重点监管,督促使用单位专人负责监控使用,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督促使用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对于区域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管委会要组织质监、安监、公安、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对生产单位进行规范提升,取缔非法生产企业;对使用单位使用的合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开展定期检验,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推动使用单位实现特种设备安全规范化管理。
有关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分类登记造册。对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的特种设备非法生产、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加强关闭查封后的监督检查;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要落实部门、人员进行监督,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对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或维修许可的单位,由质监部门书面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重点抽查。由区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重点包括蒸汽锅炉、工业管道、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涉氨涉氯特种设备、公共场所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高温、高压、高危、社会关注度高的设备使用单位和气体充装站(全区重点危险源和风险点见附件2)。
管委会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行政区域内关系公共安全,特别是处于居民集中区域、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重点危险源单位进行评估,对周围居民安全影响大的单位要限期搬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要督促使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管委会成立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协调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监分局。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区域性及行业性安全风险,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水平。
(二)细化任务,落实责任。重点危险源和风险点的治理要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并按区域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对重大隐患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或应消除而未及时消除,一经发现,除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外,比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维保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要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格监控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住宅小区电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无物业公司和未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电梯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2.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目标考核制度,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要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44号)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队伍。市质监局将会同管委会组织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安监站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信息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质监部门聘请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协管员在履行职责中,对发现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重大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区质监部门。
3.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要建立起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区安委办牵头,质监、安监、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村(居)委会参与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根据我区实际,每年定期开展联合排查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企业立即进行治理,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突出重点,认真排查。要对已列入特种设备重点危险源和风险点清单的单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治理,排查和治理工作要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并按区域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严格按照人员、资金、时限“三落实”的原则开展监督整改。对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要坚决进行报废处理;对使用20年以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安全性能评估鉴定,根据评估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其中,对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住宅电梯,由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性能评估鉴定工作,协调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技术评估鉴定、大修改造或设备更新的相关费用。要高度重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工作,建立起顺畅的住宅小区电梯改造、更新资金的支出机制。
(四)规范检查,严格执法。要建立落实专项行动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对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掌握治理工作程序、内容、范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严格检查、依法处理。
(五)统筹安排,保障投入。要根据工作需要配足配强有关工作人员,保障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及时到位。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六)严格要求,勤政廉洁。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肃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沟通,按时上报。安监、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特种设备安全联络员,与质监部门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